(2017)晋112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边贵平与孙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贵平,孙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507号原告:边贵平(边桂萍),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贤文,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爱萍,市民。原告边贵平与被告孙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贵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贤文、被告孙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庭审中,原告增加从起诉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原告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随时归还,并出具借条。2016年12月原告急需用钱要求归还,被告以无钱为由要求暂缓一段时间,2017年3月至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一直以无钱推诿至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孙爱萍辩称,借款50000元是事实,现在原告无经济来源,没能力偿还。借款用途是赌博(耍钱),不是做生意。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由被告孙爱萍给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桂萍现金伍万元正2015.11.19号孙爱萍”,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爱萍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该借条中双方没有支付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借款用途是赌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爱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边贵平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