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秀海、苗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秀海,苗侠,曹方正,马志云,曹秀山,李侠,甄连志,曹秀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13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圣峰,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曹秀海,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苗侠,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曹方正,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马志云,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曹秀山,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侠,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甄连志,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曹秀侠,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秀海、苗侠、曹方正、马志云、曹秀山、李侠、甄连志、曹秀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秀海、苗侠、曹方正、马志云、曹秀山、李侠、甄连志、曹秀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耿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伟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