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小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燕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小燕,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市信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小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汪小燕酒后驾驶赣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延伸段行至三清山大道桃花源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因被告人汪小燕未配合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民警通知医院人员依法提取汪小燕的血样。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小燕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小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汪小燕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汪小燕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报告,抽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小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小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小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