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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小玲、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小玲,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小玲,女,195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小玲、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月利率按12.0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71万元(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1执111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8月11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刘鑫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小玲、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小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月利率按12.0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71万元(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2016)陕0821执111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张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2016)陕0821执1118ui恢13213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