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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945号自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花庄村路口西。经营者韩老虎。被告人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2号东区29号楼4-5层东2号。法定代表人王辉堂自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以被告人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备租赁商行控诉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昌宏建筑设备租赁商行对被告人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