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正秋于被申请人陈建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正秋,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财保13号申请人:陈正秋,女,生于1964年9月1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男,生于1965年5月3日,汉族。被申请人:陈建军,男,生于1988年7月23日,汉族。申请人陈正秋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建军的银行存款、股权、债权、收益55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吴毅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镇红星二路的房屋为申请人陈正秋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正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军的银行存款、股权、债权、收益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建军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吴毅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镇红星二路的房屋。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陈正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