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游光全与高朝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光全,高朝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119号原告:游光全,男,生于1963年7月14日,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朝华,男,生于1965年3月27日,汉族,住宜城市。原告游光全诉被告高朝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游光全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光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游光全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