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倪建中、王玉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倪建中,王玉香,任文生,任艳青,李建云,任军生,孙占军,任红宇,任海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1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倪建中,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玉香,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文生,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艳青,女,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建云,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军生,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占军,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红宇,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任海生,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倪建中、王玉香、任文生、任艳青、李建云、任军生、孙占军、任红宇、任海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