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耀祥与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耀祥,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贺耀祥,男。被执行人:丁志平,男。关于贺耀祥与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调解书、(2015)米执恢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丁志平在中国银行神木市干河路支行代发放的工资56000元。该款给申请执行人贺耀祥兑现45410元、给被执行人丁志平兑现生活费10000元、扣除执行费59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