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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黄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110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被告黄镇锋,男,汉族,1994年4月7日出生。原告廖荆威诉被告黄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廖荆威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荆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由原告廖荆威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