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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秀东与韩新刚、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东,韩新刚,宋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498号原告:王秀东,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玉田县。被告:韩新刚,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被告:宋晓艳,女,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东与被告韩新刚、宋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王秀东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张翠明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