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504张克义与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义,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04号原告:张克义,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俞军,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张克义与被告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克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克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彭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