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504张克义与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义,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504号原告:张克义,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俞军,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张克义与被告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张克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克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彭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