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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549号原告: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华芳里8号301房。法定代表人:王怡,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广东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法定代表人:何育强,经理。原告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鸿源众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以争议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5元,由广州京雷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桂全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丘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