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杰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事实2017年4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杰伙同蔡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搭乘被害人明某2驾驶的残疾车,当车行至苍南县体育馆18号入口附近时,由被告人李杰持匕首对被害人明某2实施抢劫,蔡某在旁协助。后因被害人明某2反抗逃脱而未能得逞。(二)盗窃犯罪事实1.2017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杰伙同柯某,4(另案处理)、陈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塘南一街56号边的小巷内盗走白色福喜牌摩托车一辆(价值未予鉴定)。2.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杰伙同蔡文涵推门进入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巷二轻局103-104号“阿华饭庄”,盗走被害人江某的4瓶娃哈哈AD钙(价值不予鉴定)。3.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杰伙同蔡某爬窗进入苍南县灵溪镇府后巷县府宿舍1栋105-106号“南港渔村”排档,盗走被害人苏某的一把剃须刀(价值不予鉴定)和一包硬壳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欧某、柯某,4、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明某2、苏某、江某的陈述,同案犯蔡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行踪视频,接受证据清单,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又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杰有盗窃前科,又持匕首实施抢劫,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杰在实施抢劫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可对其所犯抢劫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所犯盗窃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杰所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判处、所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1元、白色福喜牌摩托车一辆、娃哈哈AD钙4瓶和剃须刀一把,返还被害人(身份待查)白色福喜牌摩托车一辆,返还被害人江裕华娃哈哈AD钙4瓶,返还被害人苏慧珍41元和剃须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