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林香根、何仁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香根,何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林香根,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何仁英,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香根与被执行人何仁英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仁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仁英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6万元及按所欠借款本金的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元月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27元,申请执行费47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易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