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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547号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1594947P。法定代表人:田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建,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男,公司员工。被告:阳小玲,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