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710号原告:张某,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夏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不公开理由:本案系离婚诉讼,故不在互联网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