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6063陈兴权与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权,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063号原告:陈兴权,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夏军,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陈兴权与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陈兴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夏军归还欠款10960元;2.承担自2017年4月27日至归还欠款之日的利息;3.承担案件诉讼费等。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间,被告请原告装修房屋及赊购原告装修材料,经2017年1月26日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和装修费计1096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陈兴权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兴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退还原告陈兴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