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明淑与程云群、 夏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淑,程云群,夏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淑,女,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程云群,女,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夏光辉,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淑与被执行人程云群、夏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地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夏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