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汤明徭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明徭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4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明徭,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明徭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文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明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明徭于2012年11月5日在中国银行九台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截至2015年9月22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49,829.4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被告人汤明徭于2014年1月12日,在中国光大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截至2014年12月25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1,991.6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汤明徭退还赃款人民币61821.0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明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汤明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交易记录、办理银行信用卡档案、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消费明细、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明徭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汤明徭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明徭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明徭认罪、悔罪并已归还全部欠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明徭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