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定方、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定方,胡永发,陈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曹定方,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永发,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莲花,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曹定方与被执行人胡永发、陈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4日权利人全光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永发、陈莲花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33000元及利息2439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05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10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