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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小城与叶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城,叶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290号原告:傅小城,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叶倖,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傅小城与被告叶倖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傅小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小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秀涛书 记 员 江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