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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与昌与黄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与昌,黄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与昌,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黄立安,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黄立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黄立安的银行存款461669.59元(含案件受理费3961.59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67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61669.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