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与昌与黄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与昌,黄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与昌,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黄立安,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黄立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黄立安的银行存款461669.59元(含案件受理费3961.59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67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61669.5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