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高中文化。2010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2月14日被释放。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肖某甲租下连平县元善镇南山大道某茶庄隔壁(原驾校培训中心)开设麻将馆,摆放七台麻将机。并于2月1日开始在麻将馆内设立“鸡胡”轮庄麻将的方式容留他人进行赌博。“鸡胡”轮庄麻将的赌博方式,赌注每盘5至10元不等,庄家胡牌并奖6条“马”后就让位给下一个人打,轮庄每场次每个参赌人员收10元。该赌档每天三个场次,8时至14时30分、至20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30分,每天约有三十个人在麻将馆参与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及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设银行存款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何某甲、颜某甲、邱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曾某甲、周某甲、谢某甲、栗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叶某甲、何某乙、叶某乙、谢某乙、赖某甲、李某甲、刘某丙、谢某丙、曾某丙、叶某丙、陈某丙、谭某甲、林某丙、叶某己、周某己、钟某己、颜某乙、李某丁、叶某戊的证言,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甲前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期间内予以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荣审 判 员 邹燕辉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