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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刘昌玉、杨艳红申请执行苟建荣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玉,杨艳红,苟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昌玉,男,1972年4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杨艳红,女,1997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苟建荣,男,1971年7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1197号刘昌玉、杨艳红与苟建荣过失致人死亡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8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苟建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昌玉、杨艳红执行款30401.00元,申请执行人刘昌玉、杨艳红自愿放弃3447.00元执行款的执行,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楚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