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阳锋与金祖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阳锋,金祖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90号原告:洪阳锋。被告:金祖挺。原告洪阳锋与被告金祖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阳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爱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