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0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罗勋槐与刘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勋槐,刘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2484号原告罗勋槐,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厚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青,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所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13934H,住所: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毕南路五龙公寓8楼。责任人:尹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罗勋槐诉被告刘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勋槐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吉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勋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罗勋槐承担。审判员  宋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