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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玉通与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罗玉通与秦永田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人民陪审员杨金环”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吴中彦”。审 判 长  马 刚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人民陪审员  吴中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