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玉通与秦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对罗玉通与秦永田民间借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人民陪审员杨金环”补正为“人民陪审员吴中彦”。审 判 长 马 刚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人民陪审员 吴中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