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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2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董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8714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68号。代表人:陈良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129-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356号。法定代表人:王绍雷。被执行人:董周涛,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柏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宏利隆商贸有限公司、董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董周涛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白石北路885号英仑水岸65幢××号房地产。2017年7月29日,买受人杨海琦、董雷鸣以53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白石北路885号英仑水岸65幢××号房地产的查封;二、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白石北路885号英仑水岸65幢××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东旅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0)第1101116号】归买受人杨海琦(公民身份号码)、董雷鸣(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杨海琦、董雷鸣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