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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汤泰伟、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汤泰伟,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75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住扬州市邗江北路988号西湖印象华府1幢1-2层。负责人:杨旸,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来,该支行员工。被告:汤泰伟,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池静,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与被告汤泰伟、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维扬支行撤诉。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