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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致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致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6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致富,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致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致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覃致富至本市浦东新区川沙路、景雅路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宋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230元的iphone6splus64G手机后被民警人赃俱获。2017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覃致富至本市浦东新区龙阳路地铁站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章某不备之际,窃得其裤子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OPPO牌R9S64G手机后被当场抓获。上述手机现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致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章某的陈述及章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钱某、张某某、赵某、高某某的证言,被窃财物的照片,作案现场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工作记录”,被告人覃致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覃致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致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致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致富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覃致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李广立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覃致富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覃致富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致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