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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奚永强与黄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永强,黄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784号原告:奚永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贤力,住所地东兴市。被告:黄汉玲,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兴市,原告奚永强与被告黄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奚永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奚永强负担。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