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允洪、义乌市光华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允洪,义乌市光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跨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傅国强,傅国健,陈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金允洪,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光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法定代表人傅国强。被执行人义乌市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州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傅国健。被执行人义乌市跨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健梅。被执行人傅国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国健,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健梅,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允洪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光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现代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跨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傅国强、傅国健、陈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