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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伟与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伟,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399号原告:王宪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毋龙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三号楼B座706室。法定代表人:XX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宪伟与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79612.50元,其中115000元从2016年11月1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1064612.50元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10日起,被告即从原告处陆续借款,每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另行出具借款合同。2015年1月9日,被告对原告之前的借款进行结算后,将原来的借款合同变更为黄金预售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17年4月1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息1064612.50元,并承诺自结算日五个工作日后按照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另签订一份黄金预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2016年11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于2017年2月8日向原告支付本息115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依约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嫌犯罪,且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现已移交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处理。故本案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