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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春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330号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路世纪花园F1-10号。法定代表人:潘红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爱萍,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春香,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