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德品与张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品,张明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808号原告:陈德品,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被告:张明鑫,男,56岁,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品诉被告张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品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品负担。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