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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德品与张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品,张明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808号原告:陈德品,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被告:张明鑫,男,56岁,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品诉被告张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品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品负担。审判员  王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霞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