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良与梁红青不当得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良,梁红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孙良,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梁红青,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良与被执行人梁红青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60元,执行费658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梁红青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在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鄂伦春大杨树支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红青账户中上述钱款,已扣划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龚昌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涂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