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慧安与秦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安,秦俊,吴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347号原告:王慧安,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秦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吴志强,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原告王慧安与被告秦俊、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王慧安诉称,请求判令:1.秦俊返还多付的利息7900元;2.解除已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并返还借款抵押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3.吴志强返还卖房“委托书”四份;4.秦俊、吴志强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慧安之子王涛是某酒店职工,因酒店资金困难时牵线朋友李某借给酒店140000元,因酒店不能还款,酒店老板同意王涛另借款归还李某款项,利息由酒店老板支付。2015年3月23日,王涛用王慧安的房产证抵押,以王慧安及其老伴的名义向秦俊借款150000元。王涛与秦俊谈妥后王慧安没有看合同就签字了,之后秦俊让王慧安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买卖《委托书》(受托人吴志强,系秦俊同事)并予以公证。王慧安收到借款后即将140000元转给李某,将10000元转给儿子王涛,王涛随即返还秦俊。2015年9月,秦俊称几个月没有收��利息了,王慧安被迫还款45000元。2016年1月23日,王慧安从亲戚处借钱给秦俊转款74000元,秦俊以他的账号取不出款为由将钱退回,后秦俊称要还就要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23日,王慧安偿还本金100000元,至此已偿还本息177500元。王慧安与老伴都患有慢××,抵押的房产系王慧安与其老伴的仅有房产,现王慧安已还清借款本息,王慧安多次打电话要房产证,但秦俊都置之不理,王慧安遂诉至法院。秦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慧安与秦俊在借款借据上明确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且秦俊于2017年7月17日就与王慧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向宜昌市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办理立案登记,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已网上审查决定立案,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宜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慧安与秦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款借据上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办理,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本案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秦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昌市三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芙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