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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德明、胡循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胡德明,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胡循东,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德明与被执行人胡循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循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胡德明5104.75元,并承担诉讼费35元。申请执行人胡德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循东于2017年8月10日自动履行义务,已赔偿胡德明5104.75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防民初字第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禤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