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倪丽粉、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丽粉,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嵩明银杏人家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倪丽粉,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楠,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403号七彩俊园4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邱正敏,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嵩明银杏人家酒店,住所地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银杏广场旁)。负责人:桂志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榆,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倪丽粉与被上诉人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云南双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嵩明银杏人家酒店(以下简称“银杏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丽粉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倪丽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丽粉撤回上诉。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倪丽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陆有林审判员 方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攀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