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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建勇、陈晓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勇,陈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建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晓群,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2017)浙0324执954号案件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晓群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3652.5元(账号:62×××75)。现因被执行人陈晓群已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群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3652.5元(账号:62×××7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