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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蒋先荣与张跃军、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荣,张跃军,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095号原告:蒋先荣,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向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军,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98243798G。法定代表人:孙如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街道新月路38号华星黄金大厦7-1、7-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983336X4。法定代表人:陈笛,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蒋先荣与被告张跃军、余姚市新华鑫纤维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蒋先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先荣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 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