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家与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家,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623号原告:李发家,男,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熊俊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家诉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发家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家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家撤回对被告安徽华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发家负担。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梦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