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与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21号之一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4栋505室。法定代表人:郑勇强。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传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成都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