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94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宋某,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被告庭下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