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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94号原告:吴某,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宋某,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被告庭下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