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林林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林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8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林林,男,1989年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林林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林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林林在衡阳市蒸湘区沐林美郡东门对面人行道发现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湘DV13**的奔驰牌小车车门被打开,且车辆驾驶室被损坏,并发现有两人鬼鬼祟祟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林林临时起意想盗窃车内的财物,但在车内仅发现几份文件和合同以及证件等物品,于是便将自己的微信号留在车上,要求车主即被害人杨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10万元到指定账户才归还文件,并威胁不准报警,否则销毁文件。被害人杨某于当天报警,被告人王林林于2017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王林林及其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林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林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销毁被害人重要文件为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林林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林林已经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因被害人及时报警而被抓获,未能实际取得财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林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林林住所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衡南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王林林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王林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林林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被告人王林林依法宣告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林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林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