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774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城市茴村乡岳庙村郭庄组自家后院园子里,非法种植罂粟幼苗共700余棵,被民警查处后铲除。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