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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区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657号原告:区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朱某,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区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区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某在案件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区某。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间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