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区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657号原告:区某,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朱某,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区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区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某在案件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区某。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间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