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余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狮峰路。法定代表人葛拥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股权转让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恒盛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孳息(证券简称: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股权证号:CXV00001745,股东编号:2938012)均归新余市物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