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月湖区超值脚手架租赁服务站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月湖区超值脚手架租赁服务站,杨根华,左志华,左秋祥,王金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国建,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月湖区超值脚手架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环城东路**号。经营者:姜超,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根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西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左志华,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生,住江西省余江县。一审被告:左秋祥,男,汉族,1970年7月2日生,住江西省余江县。一审被告:王金群,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余江县。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月湖区超值脚手架租赁服务站、杨根华,一审被告左志华、左秋祥、王金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6民终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陈银发审 判 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盈超 来源:百度搜索“”